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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

发布时间::2020-12-07 11:48    浏览次数: 返回列表

     

 “工程款支付不到位、不及时,是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因素,关系到农民工工资‘有钱支付’的问题。”5月4日,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时说,《条例》明确要求,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。
 
该负责人介绍,为保障工程款不被拖欠,《条例》规定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、工程款拨付分账制度,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,工程施工合同要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,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。
 
 同时,为落实好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,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,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,作为本合同附件。建设单位违约后,施工单位可以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。
 
另外,为落实好工程款拨付分账制度,对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项目,建设单位应在招标阶段即对合同条款作出安排,在“人工费用”条款设置上,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工程进度及人工费拨付时间节点,以满足《条例》关于“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”的要求。
 
该负责人说,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、工程款拨付分账制度的建立,一是工程款支付担保法定化,对“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”进行具体落实,减轻施工单位的资金负担,保障工程款实际支付的可能性,解决农民工工资“没钱发”的问题;二是分账管理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列账,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、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,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拖欠工程款相互交织相互混淆的问题,即解决农民工工资“专款专用”的问题,避免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的恶意讨薪行为发生;三是明确人工费用标准,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,解决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的问题。
 
该负责人还提示说,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,会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后果,建设单位存在被限制新建项目,并记入信用记录、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的不利法律风险。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,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资料的,建设单位存在被相关部门责令项目停工,并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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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相关法条规定

第二十四条

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。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,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、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,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。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。
 

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。


本文关键词:建设单位,应当,向,施工单位,提供,工程款,
出自:www.guorongxin.com/view-1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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